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準字第七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日三月十六日判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五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詎該受刑人於緩刑前即八十八二月十一日更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二八九號),並已於八十九年二月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