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72號聲明人乙○○
丙○○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祖父母 都興禮 、 都王華珍 及外祖父母 謝崑鳴 、謝黃鴦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72號聲明人乙○○
丙○○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祖父母 都興禮 、 都王華珍 及外祖父母 謝崑鳴 、謝黃鴦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