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85號原告 張智媛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 律師複代理人 謝政義 律師被告 李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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