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七一三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複代理人 王晟瑋
被 告 曾卉 如原名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辯論終結,
並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