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五ОО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
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何俏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