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心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參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羅心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營毒偵字第2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物品編號1(保管字號:104年度保安字號523號),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之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結果,送驗白色結晶檢體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244公克、檢驗後淨重0.233公克),有該院民國105年01月25高市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憑,足認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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