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 蕭豪毅 被告 林金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第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林金華被訴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林季緯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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