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6號原告翊紘室內裝修規劃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鈞翊 訴訟代理人 張質毅
高逸軒 律師 林政雄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盧老人安養中心法定代理人 廖美燕 訴訟代理人 方政雄
林武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16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四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法院書記官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