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1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 周家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7年3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27年3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7年3月28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7年3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2,750,000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0年3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新北市│淡水區│中興││38│建│9,551.29│136/1000│││││││││││00││├─┴───┴────┴───┴───┴───────┴─┴────┴────┴───────┤│重測前地號:新北市淡水區○○○段201-23地號│├──────────────────────────────────────────────┤│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考││││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1│269│新北市淡水區│新北市淡水區│鋼筋混凝土造│10層:50.75│陽台:4.84│全部│││││水源街二段│中興段38地號│15層樓房│合計:50.75│花台:3.40││││││177巷100號││││││││││10樓│││││││├─┴──┴──────┴──────┴──────┴───────┴─────┴──┴───┤│重測前:新北市淡水區○○○段15122建號││共有部分:中興段658建號,362.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8/10000││共有部分:中興趣663建號,15,41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1/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