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9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基隆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侯傑中 律師
林宇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之罪,且就毒品來源前後供述不一,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5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再經訊問,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