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39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㈡債務人乙○○於民國92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
臺幣740,00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消費性借款約定書約定;嗣於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詎料債務人嗣後仍未按時繳納協商分期應償還款項,尚欠本金新臺幣324,807元整,及自民國98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88%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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