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95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送達處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已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本院審酌本件回執所載相對人戶籍址房屋業已經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收回,有債權憑證在卷足稽,聲請人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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