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偽造貨幣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偽造貨幣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准被告具保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同日由具保人提出十五萬元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業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訴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偽造貨幣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四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在案,然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檢察署通緝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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