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被告丁○○右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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