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張秀亭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鴻基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事項:
提出坐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