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陽秉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拾伍日下午肆時拾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陽秉程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4月1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程明慧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