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5號原告 林東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美戲院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拆除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外牆之水泥樓梯、鐵皮屋、變電箱設備、水塔及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具狀提出估價單),並按該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未能查報,因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