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財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仲星 等間塗銷財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相對人張仲星、 張梁桂蘭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