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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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除油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 李涵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南營業處間請求拆除油管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依油管占用土地面積按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
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彥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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