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北縣台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月2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24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58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上開罪刑合併移送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6年11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9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6年1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189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