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2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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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2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232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尹鈞庭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尹鈞庭已於支付命令聲請前,即民國109年9月1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是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游智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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