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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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20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世揚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所為定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9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檢察官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世揚(下稱抗告人)家中尚有父母及兄長,父親高齡70歲,患有骨髓炎、糖尿病、慢性腎病、冠狀動脈等疾病;母親高齡65歲,患有憂鬱癡呆症、高血壓、心臟衰竭等疾病;唯一的兄長則因中風臥病在床12年,家中沉重之經濟全由抗告人負擔,而抗告人學歷低下又因車禍導致左腳無法正常行動工作,迫於經濟壓力,始鋌而走險販毒,以維持家中開銷。抗告人服刑期間,兄長過世,請考量抗告人家庭因素,從輕量刑,使抗告人能早日重返社會,侍奉雙親云云。
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原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92號【下稱原審卷】第43至48頁、第51至54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3369號卷【下稱執聲卷】第13至23頁)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原審卷第11至第35頁)在卷可稽,嗣抗告人請求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執聲卷第5頁),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4年6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12年10月外部限制;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加計附表編號3至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內部限制)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所為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請求考量抗告人家庭狀況、犯罪時動機與目的,給予一個改過自新之機會,從輕量刑云云,要非本案定執行刑時所應審酌,從而,抗告人抗告意旨執上開抗告意旨對原審裁定而為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幫助詐欺取財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9日凌晨0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107.11.28107.11.06偵查機關案號士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787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357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9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2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32號108年度訴字第872號判決日期108.11.29108.11.15109.08.13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2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32號108年度訴字第872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1.29108.12.09109.09.11備註編號1、2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已執行)。編號3至5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
45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4年6月107.11.30107.10.23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985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985號新北地院新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872號108年度訴字第872號109.08.13109.08.13新北地院新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872號108年度訴字第872號109.09.11109.09.11編號3至5經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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