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4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志定 、 林鄭木貴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林鄭木貴係為主債務人林志定之連帶保證人,故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為「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保證責任屏東縣屏東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與聯信商業銀行之合併變更函、系爭6筆借據之欠款明細(須可看出各筆尚欠之本金餘額、起算日及利率,並應注意是否與請求標的金額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