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1037-5、1038-11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均無遮掩),及同地段433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及上開不動產之異動索引。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並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二份。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