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555號上訴人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存煇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
李美寬 律師被上訴人科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陸進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正 律師複代理人 呂文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3日下午2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傅中樂法官陳容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