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6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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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611號聲請人 林助信 律師即 葉麗君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葉麗君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葉麗君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16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葉麗君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積極管理及調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債務,承擔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民事強制執行之當事人,強制執行查封時到場、訴訟案出庭答辯等,現遺不動產經法院執行拍賣中,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利參與分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於111年7月13日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162號裁定選任為葉麗君之遺產管理人乙情,此有該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案件之當事人、收受拍賣抵押物通知、至國稅局調閱遺產稅、所得、欠稅、贈與資料,調查存款、查封時至現場、撰寫民事答辯狀等情,亦據其提出本院家事法庭通知書、非訟中心函、律師函、土地登記申請書、遺產稅清單、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民事陳述意見函、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函文、郵局函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回覆函、土地登記謄本、遺產清冊、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157號、33364號、34800號、33365號、35318號、35917號、112年度司促字第10751號支付命令、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申報書、郵局存證信函、管理費繳費通知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民事陳報狀、臺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通知書、本院執行命令、查封筆錄、民事答辯狀、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142號民事判決、民事陳報狀、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4226號民事判決等在卷可參。又斟酌被繼承人名下不動產,尚未經拍定,且仍有數筆債權尚待清償,是依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聲請人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以及將來尚需進行債權清償分配之事務,執此,聲請人請求本院酌定113,200元之遺產管理報酬,衡情以觀,其數額稍嫌過高,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60,000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