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劉張金花 被告 黃清正
黃清夫 黃建發 張甭纏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正等5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4,30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應有部分為4分之1,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53,000元(計算式:4,306x2,000x1/4=2,153,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