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智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智簡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增朋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55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增朋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頁第6行「蒐證照片38張」應更正為「蒐證照片36張」;附表二編號1「SonyEricsson商標」應更正為「WALKMAN圖樣商標」;編號11至編號13「 史迪奇 圖樣商標」應更正為「史迪奇(STITCH)商標」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曾增朋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同法第81條第1款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自民國99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月23日20時58分許為警查獲止,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行為,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乃屬集合犯行為,應論以一罪。另被告同時販賣未得不同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數商品,係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處斷。本院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而被告明知所販售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為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以營利,顯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其行為並已對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產生影響,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非是,又被告犯後未坦承犯行,態度難認良好,93年間即曾因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素行非佳,並審酌其販賣仿冒商品之期間、經查扣仿冒商品之數量、造成商品專用權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智識及教育程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共149件,俱係被告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WALKMAN圖樣商標行動電話耳機│24件│├──┼──────────────────┼─────┤│2│仿冒 史奴比 (SNOOPY)商標吊飾│8件│├──┼──────────────────┼─────┤│3│仿冒史奴比(SNOOPY)商標吊帶│12條│├──┼──────────────────┼─────┤│4│仿冒史奴比(SNOOPY)商標手機袋│38件│├──┼──────────────────┼─────┤│5│仿冒史奴比(SNOOPY)商標皮夾│2件│├──┼──────────────────┼─────┤│6│仿冒維尼熊圖樣商標手機袋│7件│├──┼──────────────────┼─────┤│7│仿冒維尼熊圖樣商標吊帶│2條│├──┼──────────────────┼─────┤│8│仿冒米奇圖樣商標手機袋│2件│├──┼──────────────────┼─────┤│9│仿冒米奇圖樣商標吊飾│3條│├──┼──────────────────┼─────┤│10│仿冒米妮圖樣商標吊飾│4條│├──┼──────────────────┼─────┤│11│仿冒史迪奇(STITCH)商標皮夾│1件│├──┼──────────────────┼─────┤│12│仿冒史迪奇(STITCH)商標吊帶│11條│├──┼──────────────────┼─────┤│13│仿冒史迪奇(STITCH)商標化妝包│3件│├──┼──────────────────┼─────┤│14│仿冒HelloKitty圖樣商標手機袋│22件│├──┼──────────────────┼─────┤│15│仿冒HelloKitty圖樣商標吊飾│8條│├──┼──────────────────┼─────┤│16│仿冒雙子星圖樣商標手機袋│1件│├──┼──────────────────┼─────┤│17│仿冒美樂蒂圖樣商標手機袋│1件│├──┴──────────────────┴─────┤│合計:149件│└───────────────────────────┘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第1款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35574號被告曾增朋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左營區○○○路733巷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增朋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此等註冊商標商品,或將此商品陳列及販賣。詎曾增朋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99年7月前之某日許,先以不詳價格,自台北市後火車站之某店家及向某不詳年籍之人,販入仿冒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商品後,於99年8月23日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303巷前攤位內,陳列上開所購得仿冒商標商品,並以耳機每件新台幣(下同)490元及配件每件50元至250元之不等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嗣於同日20時58分許,為警在上開攤位當場查獲,並扣得仿冒商標商品共149件(詳如附表二)。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曾增朋矢口否認有何上揭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辯稱:伊向台北市火車站之某店家購得,應係真品云云。經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目錄總表、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及瑞典商索尼愛立信行動通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委任鑑定人 博仲 法律事務所出具說明書2份、鑑定報告書1份、鑑價報告書1份、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代理人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出具鑑價報告、鑑定報告書、蒐證照片38張等資料在卷可稽,另有仿冒商標商品149件扣案可資佐證。(二)又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並提出銓辰通訊精品配件館及積電通信有限公司銷貨單為證,惟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均係屬國際知名品牌,廣見於各類電視節目、廣告媒體或專賣店,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且被告於偵查中改稱:係向年籍不詳之人所購得等語,是被告上開所辯,是否可採顯有疑問。況上開扣案物均欠缺雷射標籤、保護性零件及明確資料標示,顯與市場上真品有間,又被告所販售之價格亦與市場真品差距甚大,是被告顯自於購入之時,即已知悉該等商品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曾增朋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仿冒商標商品共149件,請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檢察官王啟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美靜所犯法條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編號│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1│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第00000000號│置於禮物外包裝│││││之塑膠製裝飾品│││││、木製非聖誕裝│││││飾品等類似商品│││││。│├──┼──────────┼──────┼───────┤│2│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第00000000號│裝飾品及擺飾品│││││等類似商品。│├──┼──────────┼──────┼───────┤│3│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第00000000號│裝飾品及擺飾品│││││等類似商品。│├──┼──────────┼──────┼───────┤│4│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第00000000號│錢包、購物袋、│││││手提袋等類似商│││││品。│├──┼──────────┼──────┼───────┤│5│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號│耳機等類似商品│││││。│├──┼──────────┼──────┼───────┤│6│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第00000000號│行動電話收納盒│││司││、手機袋等類似│││││商品。│├──┼──────────┼──────┼───────┤│7│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第00000000號│手機吊飾等類似│││司││商品。│├──┼──────────┼──────┼───────┤│8│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第00000000號│手機袋等類似商│││司││品。│├──┼──────────┼──────┼───────┤│9│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第00000000號│手機袋等類似商│││司││品。│├──┼──────────┼──────┼───────┤│10│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第00000000號│鑰匙圈(隨身之│││││小裝飾品)等類│││││似商品。│├──┼──────────┼──────┼───────┤│11│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第00000000號│貼紙等類似商品│││││。│├──┼──────────┼──────┼───────┤│12│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第00000000號│無線電話攜帶套│││││及背帶等類似商│││││品。│├──┼──────────┼──────┼───────┤│13│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第00000000號│手機等類似商品│││││。│├──┼──────────┼──────┼───────┤│14│美商聯合圖片企業公司│第00000000號│皮夾等類似商品│││││。│└──┴──────────┴──────┴───────┘【附表二】┌──┬──────────────────┬─────┐│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SonyEricsson商標行動電話耳機│24件│├──┼──────────────────┼─────┤│2│仿冒史奴比(SNOOPY)商標吊飾│8件│├──┼──────────────────┼─────┤│3│仿冒史奴比(SNOOPY)商標吊帶│12條│├──┼──────────────────┼─────┤│4│仿冒史奴比(SNOOPY)商標手機袋│38件│├──┼──────────────────┼─────┤│5│仿冒史奴比(SNOOPY)商標皮夾│2件│├──┼──────────────────┼─────┤│6│仿冒維尼熊圖樣商標手機袋│7件│├──┼──────────────────┼─────┤│7│仿冒維尼熊圖樣商標吊帶│2條│├──┼──────────────────┼─────┤│8│仿冒米奇圖樣商標手機袋│2件│├──┼──────────────────┼─────┤│9│仿冒米奇圖樣商標吊飾│3條│├──┼──────────────────┼─────┤│10│仿冒米妮圖樣商標吊飾│4條│├──┼──────────────────┼─────┤│11│仿冒史迪奇圖樣商標皮夾│1件│├──┼──────────────────┼─────┤│12│仿冒史迪奇圖樣商標吊帶│11條│├──┼──────────────────┼─────┤│13│仿冒史迪奇圖樣商標化妝包│3件│├──┼──────────────────┼─────┤│14│仿冒HelloKitty圖樣商標手機袋│22件│├──┼──────────────────┼─────┤│15│仿冒HelloKitty圖樣商標吊飾│8條│├──┼──────────────────┼─────┤│16│仿冒雙子星圖樣商標手機袋│1件│├──┼──────────────────┼─────┤│17│仿冒美樂蒂圖樣商標手機袋│1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