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哲銘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張哲銘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8年11月1日21時許,在屏東縣○○鄉○○路○○○○號W3室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承接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2日11時40分許,經警因另案持本院核發之108年度聲搜字第1144號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復經警得其同意於同日14時40分許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後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經查,被告張哲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7年8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本院10
8年度聲搜字第1144號搜索票影本、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嫌疑人尿液採集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屏偵查00000000)、尿液初步檢驗報告單、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檢體監管紀錄表、扣案物暨檢驗結果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1月20日報告編號KH/2019/B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參,復有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又扣案之上開物品,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等件存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施用足以
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足見被告法治觀念薄弱,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尚能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本質上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量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卷附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勉持之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所使用之器具
,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且上開物品經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已如前述,足見上開物品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就玻璃球2個、吸食器1組部分,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物,依卷存訴訟資料,尚無從
證明與本案犯罪事實相關,自無從於本案諭知沒收,附予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八、本案經檢察官曾馨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簡易庭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鍾錦祥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玻璃球│2個│├──┼─────────────┼────────┤│2│吸食器│1組│├──┼─────────────┼────────┤│3│橡皮筋│1條│├──┼─────────────┼────────┤│4│三星牌手機(含SIM卡1張)│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