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01號聲請人甲○○
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素珍┌───────────────────────────────────────────────────────┐│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中大全街郵局台中民權路郵局│95年10月31日│50,000元│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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