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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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8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珠興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244號),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珠興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毀損物品的目的、手段、情節、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對被害人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惟迄今仍未與告訴人和解及給付賠償,犯後態度難謂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簡易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