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小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3年度苗小字第340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告 黃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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