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64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77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僅繳納1,170元,尚需補
繳新臺幣10,22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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