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64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77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僅繳納1,170元,尚需補
繳新臺幣10,22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