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75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庭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港汽車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2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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