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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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原簡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原簡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怡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56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怡君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淨重肆點參貳肆肆公克、驗餘量參點捌零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罪名:
核被告劉怡君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吸收: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減輕:
被告於警詢時雖供陳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來源為 陳敬堯 ,然員警並未因此查獲被告所述之上游陳敬堯,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查。是被告並無因供出本案犯行之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之情形,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㈣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健康,其經觀察、勒戒後,仍再度施用毒品,顯見其戒毒之意志不堅,自制力不佳。惟念其施用毒品,戕害己身,且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從事服務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3.5629公克、0.7615公克,驗餘量3.5603公克、0.2479公克),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因與其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違禁物,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育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5697號被告劉怡君女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泰雅族原住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怡君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8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692號、109年度毒偵字第40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8月11日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居處,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9時許,為警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居處執行搜索,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3.5603公克、0.2479公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怡君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T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
(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3.5603公克、0.2479公克)、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3.5603公克、0.2479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檢察官葉育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