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反訴原告 李錦嬌
陳亭華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賈印霞 、 賈志明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未預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捌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壹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反訴原告尚應補繳陸仟零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