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94號上訴人 柯素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俊榮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43,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