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榮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魏榮村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郁屏
法官黃瀞儀法官鐘乃皓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