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9號債務人 王慧銀 代理人 李珮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王慧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裁定自民國105年11月10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105年6月至
106年4月間之薪資轉帳資料(見本院卷第61至62頁)附卷為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500元,總清償金額為10萬8,000元,清償成數為7.0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薪資所得外,別無其他
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5年
6月至106年4月薪資轉帳明細(見本院10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0號卷,下稱調解卷,第13頁;本院卷第61至62頁)附卷可稽。而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1萬8,504元扣除必要支出4萬5,073元後已無餘額,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0萬8,0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目前任職車容坊股份有限公司八里營業所加油
員生乙職,其薪資結構為日薪600元,平均每月可得薪資約
1萬3,023元,有105年4月至106年3月薪資條為證(見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0號卷第17頁;本院卷第59頁)。
㈢佐諸協議書及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20頁、第3
頁),債務人與父母及其妹妹全家共同居住於新北市八里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扣除健保費624元及勞保費288元後之餘額為1萬281元【計算式:11,000-
000-000=10,281】係債務人之個人消費性支出,核以新北市政府公布106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3,
700元,堪認債務人已節制其生活程序。㈣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又所謂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1萬3,023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1萬1,193元後之餘額為1,830元【計算式:13,023-11,193=1,830】。債務人以每月1,500元為清償金額,雖非將餘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然業將餘額逾8成數額【計算式:1,830×80%=1,464】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2.債務總金額:152萬2,956元。││3.清償總金額:10萬8,000元。││4.總清償比例:7.09%。│├──────────────────────────────────┤│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56,788│647│├──┼────────────────┼──────┼───────┤│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1,044│405│├──┼────────────────┼──────┼───────┤│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432│105│├──┼────────────────┼──────┼───────┤│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9,671│226│├──┼────────────────┼──────┼───────┤│5│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19,021│117│├──┼────────────────┼──────┼───────┤││合計│1,522,956│1,5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