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三五號
具保人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姓名部分應予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主文欄將沒入具保人「丙○○」所繳納保證金之裁定,誤植為被告「乙○○」之姓名,此部分有顯然誤寫、誤繕之情形,而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並不影響,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吳佳薇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