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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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6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雯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67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雯珊失火燒燬如附表一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附件)及補充理由書之記載,惟事實部分將附件之附表更正如「附表一」。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之物罪。又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之物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本件被告係以一失火行為燒燬不同對象所有之機車,但行為僅一個,應為整體之觀察,成立單純一罪。是本件被告以一失火行為,同時燒燬上揭數物品,應僅論以一罪。另本件被告於員警抵達上開火災現場時,被告即向到場員警坦承於現場利用金爐焚燒結婚相簿,火苗不慎延燒而引發火勢乙節,有被告警詢筆錄可憑(警卷第5頁),足認被告在其本件犯行未被發覺之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員警自首而接受裁判,已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因與前夫之感情爭執而在路旁小廟之金爐焚燒結婚相簿,然疏未注意致火苗延燒廟旁人行道上機車,造成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損失,且致生公共危險,危及周遭環境安全,所為實有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且除告訴人 許淵程 經營之偉典機車行仍欲追究外,其餘多數告訴人、被害人已表示不追究,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過失之情節、對告訴人所生危害程度;暨被告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有、引發本件火災之結婚相簿1個,本院認其屬被告個人隱私留念之物,並無沒收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5條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車牌號碼車主姓名使用人與車主關係1106-DDK偉典機車行//2MHC-7576 林木良 林正權 (提出告訴)父子3P3V-060 林映辰 莊俊得 (未提告訴)夫妻42FK-295 陳進祥 陳彥宇 (提出告訴)父子5262-QCN 高慶宜 林書萱 (提出告訴)母女6WVA-909 胡進基 許淵程(提出告訴)保管人7NHQ-700林敏華//8960-LVG李美玉//9808-PEH 劉振吉 許淵程(提出告訴)保管人10BW8-836 王一明 //11960-LUR老翰機車行許淵程(提出告訴)保管人12718-PTC偉典機車行許淵程(提出告訴)車行負責人13AEK-562714777-LUX15167-CAH16753-MAL17177-EXS18983-TGG19ADL-536820H3T-93321H2N-98922MJB-692823L8X-98124H2M-39925735-HCP26299-TFG27MFL-338128MEJ-599729205-TGR30953-PFD31MFP-153732530-PBA33199-PFY34893-TGD35997-JTN36258-HDF379GR-77838615-JSV39NHQ-170040106-DDK41NCC-013842ADL-603543170-PGT44MLY-352945MMV-760946336-MBT47119-EAD48665-MQA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5679號被告王雯珊女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劉人毓 律師(已解除委任)選任辯護人 鄭鴻威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王雯珊於民國110年3月1日23時許,與前夫 黃安慶 因故發生爭執,欲至臺南轉運站搭車北上,途經臺南市北區公園路295巷口旁人行道附近,見一間小廟旁置有金爐,因而突生將結婚相簿照片燒燬之意。王雯珊應知燃燒可燃物品,需在旁注意火勢,以避免火苗蔓延或餘燼引燃金爐旁易燃物品失火造成公共危險,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於翌(2)日2時許,在上開地點小廟旁,以其所購之打火機點燃置放在金爐內之相簿,惟因火勢突然變大,無法自行撲滅,致火苗延燒至廟旁人行道,使許淵程所經營之偉典機車行(意大利車行)、林書萱、陳彥宇、林正權、莊俊得等人所停放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共48台,發生燒燬或產生受燒碳化等不堪使用結果。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循線查獲王雯珊並扣得結婚相簿1個、手提包1個及金爐1個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淵程、林書萱、陳彥宇、林正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王雯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於上開時、地,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機車之事實。2證人即被害人許淵程、林書萱、陳彥宇、林正權、莊俊得於警詢之指訴其等所停放在上開地點之機車遭火燒毀或產生受燒碳化等不堪使用結果之事實。3證人 林郁哲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被告於上開時、地,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機車之事實。4證人 顏嘉彣 於警詢時之證述被告於上開時、地,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機車之事實。5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含談話筆錄及照片)本件經研判起火原因是被告以「明火引燃」致生火災之事實。6如附表所示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如附表所示機車遭火燒燬或產生受燒碳化等不堪使用之車輛基本資料。7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及刑案照片共44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機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之物罪嫌。再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之物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本件被告係以一失火行為燒燬不同對象有之機車,但行為僅一個,應為整體之觀察,成立單純一罪。是本件被告以一失火行為,同時燒燬上揭數物品,應僅論以一罪。至扣案之結婚相簿1個,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涉犯刑法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他人之物及同法條第2項之放火燒燬自己之物等罪嫌。惟證人林郁哲於偵查中證稱:我回家路上,看到一女子在小廟旁,火勢有點大,該女子拿紙板拍火想要滅火,之後向轉運站借滅火器要滅火等語。可佐被告見火勢擴大延燒後,已有動手滅火之行為,應無放火燒燬上開地點周遭物品之犯意。本件係因被告過失導致火災事故而造成之結果,自不得以刑法175條第1項、第2項之罪責相繩。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起訴部分客觀上屬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檢察官董和平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魏汝婉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燒燬之機車附表:
編號車牌號碼車主姓名使用人與車主關係1106-BDK許淑貞//2MHC-7576林木良林正權(提出告訴)父子3P3V-060林映辰莊俊得(未提告訴)夫妻42FK-295陳進祥陳彥宇(提出告訴)父子5262-QCN高慶宜林書萱(提出告訴)母女6WVA-909胡進基許淵程(提出告訴)保管人7NHQ-700林敏華//8960-LVG林美玉//9880-PEH劉振吉許淵程(提出告訴)保管人10BW8-836王一明//11960-LUR老翰機車行許淵程(提出告訴)保管人12718-PTC偉典機車行許淵程(提出告訴)車行負責人13AEK-562714777-LUX15167-CAH16753-MAL17177-EXS18983-TGG19ADL-536820H3T-93321H2N-98922MJB-692823L8X-98124H2M-39925735-HCP26299-TFG27MFL-338128MEJ-599729205-TGR30953-PFD31MFP-153732530-PBA33199-PFY34893-TGD35997-JTN36258-HDF379GR-77838615-JSV39NHQ-170040106-DDK41NCC-013842ADL-603543170-PGT44MLY-352945MMV-760946336-MBT47119-EAD48665-M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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