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沙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陳健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6年10月17日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6003135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健二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玖仟
元。扣案之塑膠袋壹個(內含強力膠)沒入。
事實及理由、證據
壹、事實:被移送人陳健二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6年9月25日19時5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路○○巷○○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貳、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塑膠袋1個(內含強力膠)。
參、扣案之塑膠袋1個(內含強力膠),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2條第3項宣告沒入。
肆、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