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6號聲請人富百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陳玟潔 聲請人 黃郁惠 共同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成 間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