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聲請人 戴明昶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楊朝淵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民國109年3月13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
查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且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確定,並由本院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109年10月26日公告分配表暨認可分配表裁定、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案款彙總表等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