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被告甲○○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三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訊問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