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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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四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壹貳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諭知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如附件)。
三、右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本院經核聲請人所檢具全案卷證(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綱得字第一一一0三號鑑驗通知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九0九號不起訴處分書各一份在卷)屬實,所為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