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紀堃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7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陳彥銘 告訴被告萬紀堃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委任狀及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張宏任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