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選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選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選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雨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明雨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鍾孟容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