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麗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緩字第18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共柒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麗惠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72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5月31日確定,於100年5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盜版光碟共7片(該署99年度保管字第244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劉麗惠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72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5月31日確定,於100年5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本件扣押之盜版光碟共7片(詳該署99年度保管字第244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