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93號原告 蔡玉雯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添信 律師被告 江蘭英 訴訟代理人 陸歷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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